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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3
三  調服雜役之人數與分配,由戒護科 (課) 、作業科視實際需要,經監
    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之。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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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調服雜役之人數與分配,由戒護科 (課) 、作業科視實際需要,經監
    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