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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16 條
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本部核定後聘任
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無法列席,應由常務監察人指定監察人
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