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10 條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
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