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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並參照法律扶助法第四 十條第二項後段增訂第二項後段有關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之規定,以符 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