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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榮譽卡頒發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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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獎勵方式:
一  符合獎勵條件者,由各單位主管於每月月底造冊簽報,經教化科彙整
    ,陳典獄長核准後頒發榮譽卡乙張。
二  受刑人獲頒榮譽卡者,可寄回家屬,依榮譽卡背面所核定之獎賞,向
    本監獄辦理、增加接見,或其他獎勵。
三  獎勵時效以自發卡起三個月內使用完畢,逾期以棄權論。 (榮譽卡自
    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