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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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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遇收容人申訴案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
    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醫師、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
    會公正人士列席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