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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1.為符合實務現況及用語一致,爰作文字修正。 2.現行收容人申訴會議既已邀請醫師、律師等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爰將教誨志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