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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七、遇收容人申訴案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
    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醫師、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
    會公正人士列席參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7
七、遇收容人申訴案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
    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醫師、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
    會公正人士列席參與。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7
七、遇收容人申訴苦難事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
    長官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教誨志工、醫師、律師
    或宗教師列席諮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7
七、遇收容人申訴苦難事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
    長官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
    師或宗教師列席諮商。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7
七  遇收容人申訴苦難事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
    長官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
    師或宗教師列席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