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8
八  公文傳真應以原件為之;如係影印本,應經核准,其附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