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 十七條第四項;羈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羈押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 ;法務部矯正署「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 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