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 十七條第四項;羈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羈押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 ;法務部矯正署「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 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 二款後段、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一條、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 人分類處遇要點第十二點之規定訂定。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 一條、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第十二點並參考中華 民國圖書出版業推動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訂定。
一 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 一條、法務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法八七矯字第○○一一八三號函檢 送「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第十二點並參考中華民國圖書出版業 推動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