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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5 條
法院就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聲請,其准予核發者,應即製作通訊監察書交付
聲請人;不予核發者,應以書面復知聲請人。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調取票
聲請之准駁,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