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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本法除通訊監察書應經法院令狀核准外,部分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情形
亦須法院核准,爰增訂法院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調取票聲請之准駁,亦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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