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四、受監察處所。 五、監察理由。 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關。 八、執行機關。 九、建置機關。 前項第八款之執行機關,指蒐集通訊內容之機關。第九款之建置機關,指 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之機關。 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程序,不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