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10
十、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因業務需要。
(二)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三)品德、操守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