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因業務需要。 (二)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三)品德、操守等因素。
十、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 因業務需要。 (二) 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十 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 因業務需要者。 (二) 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者。 (三) 符合政風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