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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10
十、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因業務需要。
(二)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三)品德、操守等因素。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10
十、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因業務需要。
(二)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三)品德、操守等因素。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10
十、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 因業務需要。
 (二) 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10
十  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 因業務需要者。
   (二) 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者。
   (三) 符合政風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