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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
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
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
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