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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 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 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