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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
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
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
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係指總統府、行政院、司
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市)政府
、縣(市)政府與其所屬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