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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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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檢署對於服務有欠熱忱之實習學生,得請指導委員勸導改進,如有
    不能改進者,得隨時停止其實習,並通知指導委員及原推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