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69 條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 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 數返還。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