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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
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
數返還。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第 22 條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
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委員會應命其返還差額
或全數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