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及覆審會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其有調 查之必要者,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 體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接受醫師之診斷或到 場陳述意見者,審議會及覆審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