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境外補償金: 一、犯罪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犯罪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三、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