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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
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境外補償金:
一、犯罪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犯罪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三、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34-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一
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
一、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三、故意行為依行為時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