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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15 條
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
一、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
二、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
三、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
四、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
五、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
六、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