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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 第 15 條
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
一、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
二、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
三、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
四、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
五、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
六、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5 條
(保護之停止)
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
一  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
二  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
三  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
四  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
五  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
六  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第 15 條
(保護之停止)
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
一  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
二  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
三  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
四  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
五  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
六  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