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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第 15 條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
受保護人受保護之原因消滅已無保護之必要或不適宜於保護者,應予以停止保護。本
條規定係參照「臺灣省司法保護會(分會)輔導所受保護人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