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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15 條
學生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矯正學校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
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