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7:56
現在位置: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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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2
二 收容少年與羈押少年之處所應嚴為分界,同案少年應分別配房,男女 少年亦應嚴為分界。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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