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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7
七  調適期處遇成績應於該期戒治滿二週後進行評估;心理輔導期及社會
    適應期處遇成績應於各該期戒治滿四週後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