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應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於受刑人刑期 屆滿前二個月,或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函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並視實際處遇情形及社區轉銜需求提供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