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應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於受刑人刑期 屆滿前二個月,或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函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並視實際處遇情形及社區轉銜需求提供 相關資料。
執行機關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性侵害犯罪加 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落實受刑人釋放前資料 轉銜,並加強與地方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