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刑人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紀錄及個案 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並由治療評估或輔導評估小組會議認定 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者,始得提報假釋。 受刑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治療評估或輔導評估小組會議 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執行機關應將鑑定、評估 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出監後強制治 療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