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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
    導教育實施辦法執行實務研商會議紀錄」納入評估小組開會標準及決議機制。
三、參酌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委員迴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