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應指定專人彙整資料,並由單位主管、業務承 辦人或其他適當人員至少三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依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審查作業。 受刑人資格審查,以法務部矯正署公告之截止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