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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9 條
返家探親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
並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後,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受刑人回監後,其返
家探親期間有犯罪行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