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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返家探親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並
    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後,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回監後,受刑人返家探親期間
    有犯罪行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