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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9 條
返家探親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
並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後,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受刑人回監後,其返
家探親期間有犯罪行為者,亦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