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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
第 5 條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各科 (課) 室主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
存字樣,並由保管人員點收後,登入文卷保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