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5 條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各科 (課) 室主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
存字樣,並由保管人員點收後,登入文卷保存簿。
民國 78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各科(課)室主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存字樣,並由保
  管人員點收後,登入文卷保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