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9:1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
第 5 條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各科 (課) 室主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
存字樣,並由保管人員點收後,登入文卷保存簿。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