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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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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
第 5 條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各科 (課) 室主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 存字樣,並由保管人員點收後,登入文卷保存簿。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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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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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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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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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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