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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8 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結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交付之,並使收容人於領取
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
前項交付之結餘款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機關得以代購郵政匯票或開
立國庫支票方式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