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內容多屬內部行政管理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考量釋放之收容人若其持有之保管金結餘款數額過大,為避免持有大量現金衍生
    不確定風險以及影響機關週轉金之使用,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