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第 11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習藝,應按其性別、年齡、體能、學力、志趣、及家
庭狀況,分配作業,每人以固定學習一種技藝,每週以二十四小時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