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3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第 11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習藝,應按其性別、年齡、體能、學力、志趣、及家
庭狀況,分配作業,每人以固定學習一種技藝,每週以二十四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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