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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習藝,應按其性別、年齡、體能、學力、志趣、及家
庭狀況,分配作業,每人以固定學習一種技藝,每週以二十四小時為原則
。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11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習藝,應按其性別、年齡、體能、學力、志趣、及家庭狀況,分配作
  業,每人以固定學習一種技藝,每週以二十四小時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