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33 條
被收容之少年罹患疾病,認為在所內不能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 請該管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緊急 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核。
司法解釋
1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