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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
、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