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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
、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
、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遇,依本條例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
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遇,依本條例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
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